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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2021年度好提案选编(二)
2023/12/16 广州

  随着我国通用航空事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先后发生了多起低空飞行器(尤其是直升机)撞线致死事故,不仅带来非常大的财产损失,也影响了电力部门的正常生产。

  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对架空线缆安装障碍物标志和/或照明物体的适用条件、标志物的形状、大小、颜色、光强等给出了相应要求;《美国联邦航空局-障碍物标志和照明》在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基础上,对航空障碍物标志和照明物体的管理程序、涂装、标记、悬挂、照明灯做出了详细规定。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标准委员会对架空线缆及其支撑结构标志物的安装适用条件、颜色、形状、光强提出了详细要求,为规范低空飞行和净空环境保护提供了指导依据。

  长期以来,在我国机场及其净空保护范围以外的超低空区域,特别是橫跨河流、山谷、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或位于低空航空器目视走廊中的架空输电线缆上,障碍灯或警示标志普遍缺失。近些年来,因挂撞架空线缆而发生的通航事故逐年增多且呈迅速增加的态势,已引起了行业主管部门的格外的重视,2021年2月23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下发了安全运行通告《直升机防撞线》,提出了直升机安全运行建议,为直升机运营人制定有关风险防控措施提供技术参考。

  航空器撞线事故,不单单是航空器的损失和对驾乘人员生命安全的威胁,对电力部门的基础设施和电网损失同样巨大,除此而外,由于通用航空飞行区域的广泛性特征,存在对社会公众和第三方利益损害的巨大风险,因此,发生通用航空器撞线事故,已不是一两个行业或局部的损失。

  我国电网规模在2009年已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是全球唯一建成特高压输电网络的国家,截至2019年底,110(66)千伏及以上输电线万千米。随国家低空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通用航空呈现迅速增加的态势,航空器撞线事故发生的风险会急剧地增加,航空器低空飞行安全面临更严峻的形势,对架空线缆的航空警示标志要求会更加迫切。

  从未来通航发展的大众化方向和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社会化特点,布局和推动低空警示装备的加装工作;由电力和民航部门联合规划研究全国架空高压线缆航警球的安装和布局问题,制定相应的行业或国家标准;从输电线路和杆塔设计端,把警示装置安装作为线路建设的一部分。

  优先在军民用机场及低空飞行密集区域的架空线路上安装障碍航空警示球及障碍物标识;优先在威胁第三方安全的三跨线路上安装障碍航空警示球;以医疗救护、道路救援、海岛救援等特殊场景的救援需求为导向,优先设计加装航空警示装置。

  在架空线缆及其支撑杆塔上安装航空警示装置,对保障低空飞行安全、降低电网损坏风险、保障电力设施和输送电安全及保障第三方安全均有重要意义。目前,已有单位研制完成满足民航规定要求的架空输电线缆航空警示设备,但由于缺乏产品技术及设施安装应用等有关标准,在行业间协调使用受限,希望国家电网和民航局等有关部门热情参加,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合力推进此项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降低通用航空撞线事故的发生风险,有效保护行业发展及社会公众利益。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白准确地提出,坚持创新在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

  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还任重道远,金融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率还不适应高水平发展的要求。融资难的问题在科学技术创新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及民营科学技术创新企业上反映尤为突出。结合其他几个国家的金融实践,我国短板具体表现在:一方面,由于发展起步晚和制度不成熟,中国直接融资占比特别是股权融资占比明显偏低,这导致了目前大批优质本土公司由美元基金主导投资,且选择在海外上市;另一方面,我国信贷体系过度依赖传统的固定资产抵押,亟待融资体系和评估标准的创新升级。

  (一)鼓励更多国有资本等长线投资者参与,支持优质VC/PE机构做强做大,增强科学技术创新企业孵化能力

  参考发达国家经验,VC/PE等投资机构对孵化科学技术创新企业具有关键作用,但我国的VC/PE机构带领企业创新的能力还待提高,背后原因是融资成本过高、考核期限太短、多依赖一证券交易市场套利盈利。主要建议如下:

  第一,目前我国尚无高层级的相关市场法律,这不利于投资主体加快守正创新,建议全国人大加速立法实践。

  第二,建议扩大VC/PE资产金额来源,吸纳更多长线投资者。一是用好用活各地方的政府创业引导基金和成果转化基金;二是鼓励大型国有企业继续积极出资参与优质科学技术创新互助基金,在考核机制上提高容错度和考核期限;三是鼓励险资、信托、养老金等长线资金继续提高权益投资比重。

  第三,伴随注册制改革逐步深化,VC/PE的退出机制更加通畅,将倒逼机构“投早投小”,利于早期发现优质标的。建议证监会继续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加快推行全市场注册制,保持制度的连续性,稳定市场各方预期,逐步提升股权融资的市场化水平。

  直接融资与科学技术创新企业的风险偏好更加契合,证券机构应发挥主力军作用。建议鼓励本土一流投行做优做强,为科学技术创新提供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服务。一是应适度扩大杠杆水平,放大资本中介机构自有资金的效能,产生规模化效果。二是加快从通道型投行向产业投行转变,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基础上,用产业思维去推动企业资本运作。三是以法律责任和声誉机制促使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当好市场的“看门人”。

  我国间接融资规模庞大,商业银行也应积极转型,推进信贷模式创新。与直接融资相比,信贷支持的阶段偏后、办理时间比较久、放贷期限较短、贷款利率偏高。其根本原因在于科技创新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建议鼓励商业银行发挥数据科技的力量,加速科技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与国家级、省市级大数据平台的合作,合规地打通政府管理和社会应用的数据壁垒,形成企业的精准画像。

  科学技术创新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高风险、高成长等特点,融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知识产权评估难、质押难、处置难。建议率先针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对发明、专利、许可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积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类贷款规模。此外,建议多类型金融机构联合,探索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股权投资、债权融资、信贷融资、资产交易等综合服务的业务模式,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提升科技要素的流通与定价效率。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和在此目标要求下的“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然而,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全球经济提振困难和我们国家的经济面临的巨大压力下,公共财政用于教育投入的数量及其增长面临较大压力。

  一是运行达15年之久的“新机制”财政性教育投入长效机制亟待升级。确保教育财政投入“一个一般不低于”和“两个只增不减”要求落实落细;二是由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地方政府的财力差异,特别是县级政府的财力状况,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陷于现实困境;三是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结构不尽合理,人力资本等软性投入占比普遍较低,经费使用效益不够高;四是财政投入撬动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支持教育的作用发挥不够。

  按照高水平发展的要求,深化义务教育领域公共财政投入改革,坚持财政支出的公共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健全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属性的义务教育公共财政投入保障体系,提高财政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服务新时代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以“两定一入”确保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三个增长”。通过“定标准、定责任、入预算”健全公共财政教育经费增长的长效机制和制度安排。完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生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的动态标准体系。对基础教育尤其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采取“按项目分比例”办法,分省调整优化中央和省的支出责任。

  二、围绕学校“内涵发展”实施义务教育投入结构的优化。一是公共财政投入方向“由硬件向软件”的转变。公共财政更加着重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工资收入、专业提升、能力建设、福利待遇、区域交流、学校课程教学体系建设、信息网络升级、校园综合治理等软性资源的投入保障。二是公共财政投入由“公办学校”向“公共教育”的转变。依法加强公共财政对非营利中小学的支持。在国家的各级各类教育预算中单独体现民办教育项目,然后分阶段、分步骤推进,从参照公办中小学校的拨款标准到逐渐统一标准。三是重点实施对农村“两类学校”的财政投入保障。以“乡村教师综合待遇”提升为突破口,解决农村小规模和寄宿学校的教师职业吸引力不高和师资短缺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一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中央对地方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比例。设立“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财政专项。用于提升乡村教师综合待遇、教师流动和培训。设立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提升专项。通过财政专项经费保障“互联网+基础教育”建设,实施义务教育中小学校网络信息水平城乡一体化提升;二是加强省以下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能力和机制建设。在中央层面指导规范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形成制度,提升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财政保障能力,克服经费不足和中央与省级政府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被挪用等问题。

  四、基于公共属性改革义务教育公共财政拨款机制和办法。一是改革现有“基数+增量”的义务教育财政拨款模式。以县或学校作为教育成本测算对象,构建省以下义务教育成本调整指标体系和办法,对不一样的地区各学校人为不可控成本差距实施合理的差异化财政补偿,体现公共财政的纵向公平;二是以中小学费用功能分类改革完善教育财政拨款机制。实施“权责发生制+功能科目”会计模式,为建立科学、现代化的基础教育财政拨款机制奠定基础。

  五、实施县级政府义务教育预算绩效监测评估和公开监督问责制度。实施县级政府支出绩效评价。建立经费预算约束机制,明确评价指标,建立完整的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教育经费下拨后,政府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需对义务教育投入支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将义务教育产出进行量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说明,“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白准确地提出,“发展数字化的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化的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层次地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政府建立适应数字时代的数字治理体系依然面临诸多挑战:一是面临精准化管控和精细化服务能力的挑战。疫情防控中,一批科技公司发挥平台和技术优势,积极抗疫,快速响应,在人员管理、大数据排查、应急指挥、物资调度、智能会诊、健康申报、病毒检测、疫苗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研究推出产品和解决方案,为疫情管控和复工复产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全世界疫情形势的变化,在人和物的管控上,也先后暴露出了一些信息公开不及时、风险评估不准确、应急联动不及时、协同合作不一致等治理短板。农村局部疫情的爆发,也凸显了央地之间、省市之间、城乡之间、部门之间的数字治理鸿沟。对健康码等应用以中心化方式收集、存储和处理的大量数据,也引发公众对信息安全和隐私泄露等担忧,对政府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二是超大城市治理面临新的挑战。根据2019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9年我国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天津等6个超大城市,城区人口超过1000万,其中上海城区人口更是超过2400万。我国是一个人口和区域大国,超大城市是我国特有国情和未来必然趋势,除交通安全管理外,在疫情防控、防灾救灾、安全环保等方面,也面临跨区域难协同、跨层级难联动、跨部门难共享和数据信息安全等挑战。三是地方面临建立公开透明便利的营商环境的挑战。劳动力等要素自由流动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创新创业等至关重要,是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考量。目前,人脸识别和语音识别技术已成熟,金融、政务等传统的面对面办理的各种柜台服务正在被移动远程在线办理所替代,各地也将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作为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重要竞争方位。虽然一些省市已经在缴费纳税、证照办理、跨省医保、异地就医等方面实现线上化,但受制于各地、各部门内外网和政务云建设的不同步,这种满足“三跨”的横向协同在全国以及市县层面还未打通,是人员自由流动的主要障碍,也影响地方公开透明便利营商环境的建立。

  一是建议国家从整体上加强数字能力建设和领导,将数字政府建设纳入国家和地方规划体系,成立专项资金,支持和加快整体数字政府建设和转型。在省市层面,支持地方开展数字政府综合改革“试验田”试点,重点在数据产权明晰、数据标准制定、监管能力建设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同时,依法加强对地方数据采集和存储和应用上的宏观指导、立法规范和分类监管,确保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合法应用。

  二是鼓励地方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以“城市大脑”为依托,探索建设多元数据融合,全栈技术融合,复杂场景融合和全方位服务、生态、产业融合等全面融合的超融合智能城市。重点在重大风险防控、自然灾害应对、公共卫生和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建立精准化、智能化、在线化的日常管理预警和平战转换应急能力,将大幅度提高超大城市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是建议以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民生治理“一网统管”、公共服务“一证通行”为指引,强化省级层面一体化政务应用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统筹。重点整合优化省市层面的政务内外网建设,加快推进政务云、公共云融合对接,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无障碍流动”、“不见面审批”营商环境,促进劳动力等要素在区域的自由流动和企业创业创新。

  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民用建筑的高度、密度不断加大。由于高层民用建筑存在高度高、体量大、功能结构较为复杂、居住人员密集,发生火灾风险等级高、火灾扑救难度大等问题,消防安全任旧存在隐患和薄弱环节。一是消防责任落实仍有缺位。《消防法》对各部门权责要求较为宏观,对查处涉及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职责划分较为笼统;部分社区尚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应急能力弱;部分物业消防业务不熟悉,监管能力差。二是消防设施和控制管理系统形同虚设。不少高层民用建筑竣工验收时对消防设施检查比较严格,一旦验收合格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就处于无专人值守管理、无设施监控运转的状态,甚至被挪作他用。三是安全风险隐患突出。消防通道被占用现象比较普遍;消防设施维保机制不完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一些老旧房屋电气线路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四是安全素质有待提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不够经常,居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薄弱,高层逃生装备和应急自救技能缺乏。为此,建议:

  一是按照“责权同步、管治同频”思路,出台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厘清辖区政府、住建、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和物业管理职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二是推动行业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定期抽查、分析研判、教育培训、责任告知和督导问责等工作制度,建立信息共享、联查联办机制。三是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结合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乡镇街道明确承担辖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四是发改、市场监管、财政、人社、人民银行以及消防等部门,出台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将单位及个人消防安全承诺、行政处罚等情形纳入消防安全信息归集范畴,拓展治理手段。

  一是结合“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研究出台消防队站建设五年规划,将消防设施建设、电气线路改造等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配备高层建筑消防装备。二是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按职责承担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和维修保养等任务,凡新建、改建道路同步规划建设消火栓,严格落实《高层民用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三是进一步规范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等手续,强化消防工程全过程服务。四是推广老旧高层建筑安装简易喷淋装置、应急广播以及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设施,提升火灾防范水平。

  一是对照设计标准和竣工验收条件进行专项检查,弥补设施、系统、专人防控短板。二是设立专项改造基金,把无物业、无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消防设施不完备的高层建筑纳入改造范围。三是住建部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管理职责,没有物业和管理单位的,指导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将高层建筑消防预警系统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中心,加强消防安全动态监管。四是深化“打通生命通道”专项治理,抓好发布通告、划线管理、组织清理、执法整治、约谈警示、宣传曝光、熟悉演练等措施;建立消防车通道管理信息共享、移送抄告、联合查处和征信管理等长效机制。五是加强电气火灾隐患排查,集中整治私拉电线、违规和超负荷用电等问题。

  一是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普法教育、国民素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范畴,将“消防进军训”等纳入年度课程计划。二是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设消防专栏,加强在重点时段、重要栏目和重点版面的宣传力度。三是建立行业部门、街道、公安派出所、基层网格员的培训机制,培养一批消防安全的“明白人”“守护人”。四是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利用信息平台,高频次发送消防提醒,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五是配备高层建筑逃生装置装备,提高居民自救能力。

  近年来,在体育部门办理二级运动员等级审批时,多次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户籍运动员的申请材料。经审核,申请人为香港户籍运动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出生于大陆,一直在当地公立学校就读,长期参加学校运动队训练,多次在校赛、区赛和市赛中取得良好的成绩,成绩上符合申请等级运动员的审批条件。但因其为香港户籍,不符合有关户籍规定,无法通过审核。运动员因此受到较大打击,情绪低落,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家长、学校体育老师和球队教练需做大量心理疏导工作,才能稳定其情绪。但是此类问题若没有根本解决,最终会影响这些运动员对祖国大陆的认同感,所以应引起重视。

  2019年11月,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中央组织部等20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其中第26条规定:“台湾运动员可以内援身份参加大陆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联赛,合乎条件的台湾体育团队、俱乐部亦可参与大陆相关职业联赛。大陆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可向台湾同胞授予运动技术等级证书。欢迎台湾运动员报考大陆体育院校。”据此,建议参照《若干措施》的有关精神,对香港、澳门户籍的运动员实行同等政策,允许港澳台户籍运动员在大陆申请技术等级证书。

  修改《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运动员,也不适用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运动员”的相关规定,允许港澳台户籍运动员在大陆办理运动技术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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